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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进会章程

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章程



第一章   总  则

    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(以下简称促进会)是由国家法律确认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旨在促进南阳品牌建设的全市性社会团体。促进会章程包括总则、业务范围、会员、组织机构和负责人、经济来源及管理、附则,共六章二十三条


    第一条 本会名称:


   南阳市品牌建设促进会(英文名称:NANYANG COUNCIL FOR  BRAND DEVELOPMENT  缩写:NYCBD)。

    第二条 本会性质

   “ 促进会”是旨在促进南阳品牌建设的全市性社会团体。是实行理事会制度,由以相关专业权威机构、质量先进企业为“单位会员”,相关专业专家学者、专业爱好和实践经验丰富人士为“个人会员”自愿组成,秉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、学术性、权威性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
    第三条 本会宗旨和使命


1、“促进会”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,以市场法治精神为遵循贯彻国务院《质量发展纲要》《2025中国制造》《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推动消费结构升级的意见》、习近平“三个转变”指示精神,以研究、推广先进质量品牌文化,服务人民生活为宗旨;


2、“促进会”以促进南阳“质量强市”“品牌南阳”建设、“南阳知名品牌”创建、推动全社会经济文明发展、加快“南阳产品向南阳品牌转变”步伐,促进南阳经济腾飞为使命;


    第四条 本会标志


“促进会”自行设计集体标志,仅供促进会自身在活动中使用,其他任何组织(包括会员)未经促进会秘书处公函同意不得使用。促进会的标志一经公开使用,即享有优先权,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。


    第五条  本会受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,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社团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。


    第六条  本会住所地:南阳市。


    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
    第七条 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
1、贯彻落实国家品牌建设制度、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研究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质量品牌文化建设的趋势和特点、研究标准化知名品牌建设。


2、推广实施以“河南省地方标准《品牌建设指南》DB41-2016”为主的国内外先进品牌文化研究和实践成果。


3、以国内外先进质量品牌文化成果理念为依据,为广大品牌主体提供质量品牌技术及专业人才培训;


4、为全面提升企业品牌建设能力,加快提高品牌知名度、美誉度、竞争力,开展品牌战略综合策划、成果、能力认定等相关技术服务。


5、组织会员开展质量品牌文化发展调查,研究发展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

6、承接各级各类组织(政府或其部门、经济实体)品牌相关课题及项目研究委托,向委托单位提供可行性调研报告、项目策划方案、咨询建议书;


7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和经验研讨交流,推进以“质量提升”“质量强市”及“品牌建设”为目标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、“品牌文化活动”。


8、开展行业品牌自律管理,推动品牌保护工作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

9、组织开展各种事宜的品牌推广、展示、宣传活动,收集、整理、传播有关品牌建设经验、信息。


   第三章  会员


    第七条  本会会员分为“单位会员”和“个人会员”两类;


    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
 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
  (二)又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
  (三)“个人会员”属于从事质量品牌工作(包括市场营销、企业管理及其教学、咨     询、策划、传媒等)或与之相关的专家学者、资深人士、行业代表、知名企业老板或     品牌执业权威人员。


  (四)“单位会员”属于品牌经济相关的:科研和技术单位,咨询、服务、传媒机构,社会组织,质量信用企业、经济实体。


    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程序:
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
(二)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;

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:包括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、职称证复印件,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件;


(四)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,并发给会员证书。


    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
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
(三)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享受服务;


(四)可取得或优先优惠订购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;
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
    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
(一)执行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

(三)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;


(四)委会本会合法权益;
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
(六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
    第十二条 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历是挥霍着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
(一)警告;


(二)暂停行驶会员权利;


(三)除名。


    第十三条 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教会会员证。


    第十四条 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
(一)单位会员无故2年不缴纳会费的;


(二}2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;
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;


(四}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

(五}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。


    第十五条 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
    第十六条 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
(二)制定和修改《章程》;
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
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
(六}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
(七}审议监事(会)的工作报告;


(八)决定或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
    第十七条 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需提前10日渐和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
    第十八条  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
    第十九条  会员大会需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切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国定比例(等额选举不低于50%,差额选举不低于33%);


(三)其它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
    第二十条  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
第二节 理事会


    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不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,历史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3%。


    第二十二条  单位历史的代表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,单位调整历史代表,尤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
    第二十三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临时会员大会;

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
(十)审议重大业务会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(十一)制定财务管理制度,信息公开办法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;


(十二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    第二十四条 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


    第二十五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历史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
  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
    第二十六条 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,应有的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切得票数等额选举,不低于总票数的66%,差额选举不低于50%。


    第二十七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
第三节  常务理事会


    第二十八条 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33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队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
    第二十九条 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会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
  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
    第三十条 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
第四节  负责人


    第三十一条  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
    第三十二条  本回复责任包括会长1名、常务副会长1名、副会长2名、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为5人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需具备下列条件:


  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仿真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
  (二)在本汇业务领域和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
  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
  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
  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
  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
  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
    第三十三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。
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
    第三十四条 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
    第三十五条  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特殊情况下,由会长提名推荐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担任。
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见人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
(三)领导本会工作,签署本会重要文件;
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几个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与主要负责人任选,决定专职人员聘用。


    第三十六条  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有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,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便登记的,经本会出事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
    第三十七条 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  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
  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
  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
  (四)拟定年底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
  (五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
  (六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
  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    第三十八条  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
  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历史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
  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
  (三)向历史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
  (四)处置临时紧要事项。


  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议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
    第三十九条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有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
第五节  监事和监事会


    第四十条  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3人组成,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
    第四十一条  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或有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
    第四十二条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
  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
   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以程序罢免的建议;


  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
  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
  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
  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
  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
    第四十三条  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,监事会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
第五章 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
    第四十四条  本会在章程规定的总值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有本会承担。


    第四十五条 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再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在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
    第四十六条 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有本会统一管理。


第六章  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
    第四十七条  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实行)》及有关国定建立党支部,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。


  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生活,按期进行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

    第四十八条  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定。


    第四十九条  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
第七章  信息公开


    第五十条  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,年底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
  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

  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
  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
  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;


  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

  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
    第五十一条  涉及国家机密、商业机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
第八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    第五十二条  本会财产来源:


  (一)会费;


  (二)捐赠;


  (三)政府资助;


  (四)在核准的雨雾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
  (五)利息;


  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
   第五十三条  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总值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冰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
    第五十四条  本会按照归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财产来源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助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
  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设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
    第五十五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怀集人员。怀集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    第五十六条 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
    第五十七条 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四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九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
    第五十八条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保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
    第五十九条  本会修改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宝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十章  终止程序集中之后的财产处理


     第六十条 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
  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
  (二)自行解散的;


  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
  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的;


  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
    第六十一条  本会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比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
    第六十二条 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

  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;


  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团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

  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会。


    第六十三条 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及未终止。


    第六十四条  本会种植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总之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
 


第十一章  附  则


    第六十五条   本《章程》经2018年元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
    第六十六条   本《章程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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